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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通知

来源: 衢州市旅游局   作者:    日期:(2008-01-31)

各县(市、区)旅游局、全市各旅游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从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增强旅游企业的合法用工意识,保障和维护旅游从业人员尤其是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经济的健康有序协调发展,现就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县(市、区)旅游局要进一步提高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意义的认识。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实现衢州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新《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认真部署辖区内旅游企业学习、宣传、贯彻新《劳动合同法》,加强对辖区内旅游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督查,尤其是要做好旅行社的督查。要求在1月底前全面完成对旅行社特别是导游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的督查工作,促进旅行社全面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规范用工行为。

2、全市各旅游企业要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工作。规范劳动合同,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相关的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等,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市旅游局将在近期对全市旅游企业落实新《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进行抽查。旅行社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将作为旅行社业务年检年审的依据。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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